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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与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2064号原告:董××。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董××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负担。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盛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