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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戴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深圳市旭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某某,李某某,深圳市旭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旭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上诉人戴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深圳市旭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某���于2010年1月27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8元,由上诉人戴某某负担,剩余人民币408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戴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王    畅代理审判员 吴  心  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晴敏(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