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戴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深圳市旭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某某,李某某,深圳市旭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旭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上诉人戴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深圳市旭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某���于2010年1月27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8元,由上诉人戴某某负担,剩余人民币408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戴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王 畅代理审判员 吴 心 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晴敏(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