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与沈甲、沈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沈甲,沈乙,浙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967号原告:俞××。委托代理人:姜××。被告:沈甲。被告:沈乙。被告:浙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街道××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沈丙。被告: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沈甲、沈乙、浙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由俞××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益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