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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和仁与潘林华、泮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和仁,潘林华,泮文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8号原告:杨和仁,市大溪镇金岙村12号。被告:潘林华,市大溪镇沈岙村389号。被告:泮文红,大溪镇沈岙村3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仁与被告潘林华、泮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和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和仁负担。审判员  陈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