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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新兴针织漂白染色厂与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新兴针织漂白染色厂,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新兴针织漂白染色厂(组织机构代码证为61023585-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施家村。代表人:孙国伟,厂长。委托代理人:任伟雪,宁波市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工业示范区西谷路与园区路交叉。法定代表人: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新兴针织漂白染色厂与被告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新兴针织漂白染色厂于2010年1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新兴针织漂白染色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800元,合计诉讼费8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新兴针织漂白染色厂负担。审判员 翁 磊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洁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