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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6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洪良与王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良,王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54号原告陈洪良,经商,乌市大陈镇红峰村4组。委托代理人周真亮。被告王永明,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十里牌村孔界66号。委托代理人何已琦。原告陈洪良与被告王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永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良撤回对被告王永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