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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鑫立物资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鑫立物资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西安鑫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陵县木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刘芳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海峰、冯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西安市环城东路南段1号。负责人:周世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因申请人西安鑫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月27日向我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银行存款260000元。申请人西安鑫立物资有限公司并向我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