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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朱锦荣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1号上诉人朱锦荣。上诉人朱锦荣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朱锦荣起诉要求撤销绍兴县马鞍镇人民政府与绍兴县马鞍镇新二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绍县马征字(2004)09号土地征用协议,上诉人不具有可对上述征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