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商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安堂为与张四军、张周云、榆林市财产保险公司因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堂,张四军,张周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堂,男,系商南县公路管理站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夏娥,女。系刘安堂之妻。委托代理人张木春,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执行人张四军,男,农民。被执行人张周云,男,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榆林市财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舟,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智,男,系该公司副经理。刘安堂为与张四军、张周云、榆林市财产保险公司因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8)商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刘安堂及其委托代理人于2009年12月4日申请执行。按照第一条规定由被执行人张四军、张周云赔偿刘安堂精神抚慰金20000元,由榆林市财产保险公司在陕K312**号(车主)和陕K71**挂(挂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4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404357.31元。诉讼费5062元由刘安堂承担1518元,张四军、张周云承担3544元。本案在执行中对以上赔偿款已全额执行到位,由权利人刘安堂委托代理人全额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商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