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运生与李胜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生,李胜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2号原告张运生,经商,乌市佛堂镇东王26号。委托代理人王进,乌市佛堂镇田心四村1组。被告李胜兰,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竹园75号。本院在受理原告张运生诉被告李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生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胜兰在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佛堂朝阳路营业点的存款11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运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胜兰在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佛堂朝阳路营业点的存款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