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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29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甲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秋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