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29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甲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秋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