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丽遂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育梁与郑骁、姜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育梁,郑骁,姜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81号原告林育梁,自由职业,住遂昌县妙高镇环城南路8弄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法盛,浙江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骁,职工,住遂昌县妙高镇北街11弄2号305室。被告姜星明,农民,住遂昌县妙高镇金岸村上村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育梁诉被告郑骁、姜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育梁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