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潘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05年8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因本案于200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因本案于200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潘某、马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潘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5月19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潘某、马某伙同颜学武、李某(该李某绰号“师父”,出生于1978年8月8日,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小塘镇湴田村3组,另案处理。以下同)在本市70路公交车上,当车行驶至竞舟路口站附近时,以刀片割口袋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曹某裤袋内的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300元。2、2009年9月16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潘某、马某伙同李红军、李某、李德听(均另案处理)在本市804路公交车上,当车行驶至二纺机站附近时,以前述方式窃得被害人蒋某裤袋内的人民币1000元。3、2009年9月1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潘某、马某伙同李红军、李某、李德听在本市21路公交车上,当车行驶至武林门马塍路口站附近时,以前述方式窃得被害人应某裤袋内的人民币900元后下车逃走。后某被害人应某及公交车司机等人追赶,被告人潘某等人被迫将该900元人民币退还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潘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红军、李德听等人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及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证人高某、方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蒋某、应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潘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0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0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未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李某、潘某、马某共同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