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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唐永灿与周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灿,周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唐永灿。被告:周伟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灿诉被告周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60元,合计9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