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刑初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魏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灞刑初字第00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甲,农民。2009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张某,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魏某乙、被告人魏某甲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经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因琐事与魏某乙、魏博等人在狄寨街道办事处南枝魏村发生厮打,被劝开后,魏某甲回家取菜刀、剪刀各一把,到南枝白村诊所内用菜刀将魏某乙头部砍成重伤,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法医鉴某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甲对其伤害行为供认不讳,同意赔偿合理损失。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系偶犯,且向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被害人身为村长,非但不化解冲突,反而参与殴打被告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害人魏某乙与被告人魏某甲及魏博等人吃饭、饮酒后,魏某甲与魏博因其村道路工程承包问题发生厮打,魏某乙劝阻魏某甲未果,遂打魏某甲耳光,魏某甲还击后,魏某乙又和魏博一起殴打了魏某甲,双方被劝开后,魏某乙与魏博等人到狄寨街道办事处南枝白村诊所为魏博治伤。魏某甲从其家中拿菜刀、剪刀各一把,寻至南枝白村诊所,向魏某乙头部砍了一刀,致魏某乙重型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和九级伤残。经本院调解,双方就损失赔偿达成了如下协议:魏某甲除已付9500元外,再向魏某乙一次性赔偿损失65000元,该协议已实际履行,魏某乙建议法庭对魏某甲从轻处理。本案有下列证据:1、魏某乙的陈述证明,他是灞桥区南枝魏村村长,2008年12月22日22时许,他和村里一帮人吃完饭在魏栓海家说事,不知为什么,魏博和魏某甲两人发生了争执,魏博用头把魏某甲鼻子撞破了,此后在魏栓海家门外,魏某甲用砖砸到魏博头上,他打了魏某甲一耳光,魏某甲还了他两拳,他和魏博将魏某甲打了一顿,就到南枝白村诊所给魏博包伤,期间魏某甲打电话问他在哪儿,他答在南枝白诊所,此后魏某甲从门外进来后,朝他头上砍了一刀,他想躲没有躲开,他一手捂着眼和魏某甲打了起来,魏博、魏毅也上来一起打,后来他跑到村里,让人送到了医院。2、魏博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22日晚,村长魏某乙和他们约20人饭后到魏栓海家闲聊。他和魏某甲的同学因琐事发生口角,魏某甲就帮其同学,他用头朝魏某甲脸上撞了一下,将其鼻子撞破了。此后魏某甲将他叫到魏栓海家门口,魏某乙拦不住魏某甲,就打了魏某甲一耳光,他对魏某甲说:不要闹了,不行你也砸我一下。魏某甲就在他头上砸了一砖,还要砸时,魏某乙说:不行你也还我耳光。魏某甲就打了村长两耳光。他一看还没完没了,就上去把砖抢下,把魏某甲压在地上打了几拳,村长也在其背上打了两拳。然后他和村长及魏毅到南枝白村诊所治伤,魏某甲从门外进来,朝村长头上砍了一下,村长夺刀时,刀又在脸上划了一下。他和魏毅就上去一人抓住魏某甲一只手,夺下了刀,他们三人将魏某甲打了几下,此后村长捂着头跑出去了。3、魏毅的证言与魏博一致。4、魏栓海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22日晚,饭后魏某甲、魏某乙、魏博、魏毅等六七人到他家说事,他听见魏某甲给魏某乙说:村里的活,我承包不成,谁也别想包。这时魏金鹏说:本来我啥也不想干,听你这一说,我也要承包村里的活。几个人就互相说话,不知咋回事,魏博把魏某甲的鼻子碰了一下,魏某甲不答应,进他家厨房拿了把菜刀,要砍魏博,被他们夺下,魏某甲又拿了块砖,又被挡住,他让全部出去,然后关了门,停了一会儿,他出去见魏博在门口路上蹲着,头上流血了,他就让魏武军把人送到南枝白村诊所治伤,在白安绪家门口,他见魏某甲拿了把菜刀,他怕事情闹大,就回村去叫书记,然后去叫副村长,在小学门口见魏某乙满头是血跑过来,他和魏武军就把魏某乙送到水泥厂交给了急救车。5、魏凯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22日晚,新任村长魏某乙请他们10多人吃饭,饭桌上,魏某甲与村长就村上修路事宜进行商谈,魏某甲想承包此项工程,但魏某乙说工程较大,需要竞标,所以暂时没有答应。饭后除了喝多的人回家外,其余人到了魏栓海家,魏某甲继续与村长谈修路工程的事,魏某甲不断强调,这工程谁也干不成,谁干跟谁急。魏博借着酒劲说:谁也别弄了。魏某甲便上前与魏博理论,说的不好,魏某甲嫌魏博把其鼻子碰了,说要还一下,魏武军说,要弄上外面去,到外面后,魏某甲在魏博头上砸了一砖,当时就出血了,魏某甲仍不想罢手,魏某乙和魏博便将魏某甲压倒在地上,后被在场人拉开,村长和魏毅陪魏博去南枝白村诊所治伤。6、魏龙博证言证明,不知怎么回事魏博和魏某甲发生了争执,魏博用头向魏某甲鼻子撞了一下,鼻子流血了,魏某甲要还手,被拉住了,到魏栓海家门外后,魏某甲不依不饶,还是要打魏博,魏某乙有些生气,就打了魏某甲一耳光,魏某甲还是不答应,魏某乙和魏博就把魏某甲压在地上打了一顿。此后听说魏某甲追到诊所把魏某乙砍了。7、魏某甲的供述证明,2008年12月下旬一天晚上,他们酒后在魏栓海家说事过程中,魏博用头将他鼻子撞出血了,他准备还击时,魏某乙等人都来劝架,用拳头将他打了,被劝开后他想不通,回家拿着菜刀、剪刀给魏某乙打电话,知其在南枝白村诊所,就追过去,二话没说一刀就砍在魏某乙头上,魏某乙、魏博、魏毅三人扑上来将他打了一顿后跑了。他当时酒喝多了,不知道自己受了伤。8、交大司鉴中心(2009)鉴字第0392号司法鉴定书证明,魏某乙失血性休克、重型颅脑损伤,构成重伤;陕正司鉴(2009)第012006号司法鉴定书证明,魏某乙之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9、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证明,2009年7月29日,该支队二大队民警在西安市南关正街101号真情网吧内将网上追逃的魏某甲抓获。10、赔偿协议书等可证明损失赔偿问题已了结。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吕 慧人民陪审员 马李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江蕾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