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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洪肖云与郑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肖云,郑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36号原告:洪肖云,户籍地址平阳县鳌江镇电台路31号,现住平阳县鳌江镇江滨路一幢4单元308室。被告:郑建春,司宿舍。原告洪肖云与被告郑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洪肖云于同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肖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肖云负担。审判员  朱直勤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钟文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