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洪肖云与郑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肖云,郑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36号原告:洪肖云,户籍地址平阳县鳌江镇电台路31号,现住平阳县鳌江镇江滨路一幢4单元308室。被告:郑建春,司宿舍。原告洪肖云与被告郑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洪肖云于同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肖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肖云负担。审判员 朱直勤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钟文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