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华伦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金昊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华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3号原告:绍兴华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法定代表人:盛基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国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金昊布业有限公司01)。住所地:绍兴县柯桥中国轻纺城联合市场c区1楼467号。法定代表人:金兴琴,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华伦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金昊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华伦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金昊布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70元,合计1,21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