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阀门××有限公司、宁波××阀门××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与阳××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阀门××有限公司,阳××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91号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商务大厦711。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谢××。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阳××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市××区××号。法定代表人:卢××。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李锋审判员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