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阀门××有限公司、宁波××阀门××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与阳××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阀门××有限公司,阳××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91号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商务大厦711。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谢××。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阳××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市××区××号。法定代表人:卢××。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宁波××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李锋审判员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