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温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仙顺与潘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仙顺,潘梅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62号原告:陈仙顺,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鸡鸣村306号。被告:潘梅清,市温峤镇西焦湾上岙9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仙顺与被告潘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仙顺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仙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656.50元,由原告陈仙顺负担。审判员  蔡冬青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