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仙顺与潘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仙顺,潘梅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62号原告:陈仙顺,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鸡鸣村306号。被告:潘梅清,市温峤镇西焦湾上岙9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仙顺与被告潘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仙顺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仙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656.50元,由原告陈仙顺负担。审判员 蔡冬青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