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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新初与徐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初,徐新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14号原告:王新初,市袁花镇龙联村牛坟湾10号。委托代理人: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祥,市袁花镇谈桥村章家桥18号。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新初诉被告徐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新初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新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初撤回对被告徐新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新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