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新初与徐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初,徐新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14号原告:王新初,市袁花镇龙联村牛坟湾10号。委托代理人: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祥,市袁花镇谈桥村章家桥18号。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新初诉被告徐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新初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新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初撤回对被告徐新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新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