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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蓝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蔡和洲与王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和洲,王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77号原告蔡和洲,男,1953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从芳,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和洲诉被告王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和洲于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和洲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和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和洲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