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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翁华明与翁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华明,翁毛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38号原告:翁华明,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洞头村86号。委托代理人:杨全明,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芳,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翁毛生,成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华明与被告翁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华明于2010年1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华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华明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