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翁华明与翁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华明,翁毛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38号原告:翁华明,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洞头村86号。委托代理人:杨全明,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芳,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翁毛生,成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华明与被告翁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华明于2010年1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华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华明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