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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明松与傅恭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松,傅恭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53号原告赵明松,塘镇下三房村大厅门里65号。委托代理人吴士虎。被告傅恭成,街道张村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松诉被告傅恭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松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赵明松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楼凤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