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明松与傅恭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松,傅恭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53号原告赵明松,塘镇下三房村大厅门里65号。委托代理人吴士虎。被告傅恭成,街道张村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松诉被告傅恭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松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赵明松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楼凤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