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王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洪。2008年8月因盗窃被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8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青、代理检察员朱洁、被告人王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洪在本市上城区范围内采用溜门入室、用脚踢锁等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进行盗窃,共窃得物品和现金共计人民币21616元。分述如下:2009年3月20日傍晚18时许,被告人王洪在本市上城区十五奎巷花生弄9号,采用脚踹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黄某甲放在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2009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洪在本市上城区羊坝头26号,采用脚踹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寿某放于柜子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洪在本市上城区白马庙巷46号对面简易房,窃得被害人徐某现金人民币40余元。2009年7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洪在本市上城区后市街17号2单元201室,采用插片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丙放于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2009年7月21日晚上,被告人王洪在本市上城区三元坊巷11号1楼,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余某现金人民币150元及黑色SONY牌PSP3000型游戏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137元)。2009年7月2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王洪在本市上城区羊坝头44号院内,采用铁条撬开门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赵某谢瑞麟牌24K金手链一条(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065元)。2009年8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洪在本市上城区保康巷14号院内,采用铁条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心放在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8月1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洪在本市上城区岳王路百福弄,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金项链3条、黄金戒指1枚、现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8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洪在本市上城区中山中路359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胡某放于客厅桌子上的诺基亚7610型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98元)和现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8月16日中午,被告人王洪在本市上城区元宝心9号,用手伸入窗户打开房门,窃得被害人夏某戒指3枚、耳环1付、现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8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洪在本市上城区凤凰山脚路89号,用手伸入窗户打开房门,窃得被害人黄某乙PT950钻戒1枚(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042元)。2009年8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洪在本市上城区吴山路五福里三弄8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袁某放在床上的仿诺基亚手机1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84元)。2009年8月18日晚上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洪在三元坊一带伺机作案,湖滨派出所民警发现后便组织力量进行布控。当晚21时许,被告人王洪从惠兴路1号住户里走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寿某、赵某、杨某心、黄某乙、夏某、王某丙、余某、胡某、袁某、陈某、徐某、黄淼某、证人王某甲、李某、王某乙、沈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洪退赔其余赃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