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财正与江志崇、李玉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财正,江志崇,李玉芳,陈德富,江素琴,陈哲富,陈肖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5-2号原告:赵财正,太平街道东辉北路229号。委托代理人:陈玲珠。被告:江志崇,市城东街道虎山头村32号。被告:李玉芳,城东街道虎头山村32号。被告:陈德富,城东街道虎山头村7号。被告:江素琴,城东街道虎头山村7号。被告:陈哲富,城东街道虎头山村738号。被告:陈肖琴,城东街道虎头山村7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财正与被告江志崇、李玉芳、陈德富、江素琴、陈哲富、陈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财正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财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18元,减半收取91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9元,由原告赵财正负担。审 判 长 金 涛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