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737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罗其兴、罗其旺与吕飞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其兴,罗其旺,吕飞骏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370号原告罗其兴,稠城街道全宅村2组。原告罗其旺,稠城街道全宅村2组。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渭,。被告吕飞骏,江东街道江东新村3幢503室。委托代理人骆兴洪、陈大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其兴、罗其旺诉被告吕飞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其兴、罗其旺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其兴、罗其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其兴、罗其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