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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明亮工具厂与方笑芳、蒋志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明亮工具厂,方笑芳,蒋志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325号原告:永康市明亮工具厂。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把赵村工业基地。投资人:俞明亮。被告:方笑芳,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山头蒋村82号。被告:蒋志盛,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山头蒋村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明亮工具厂与被告方笑芳、蒋志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明亮工具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明亮工具厂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 林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