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李恒光、王世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李恒光,王世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93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付兴,主任。被告李恒光,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王世旭,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诉被告李恒光、王世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保全费159元,共计2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纪小令审判员 柳孔圣陪审员 初江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