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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李恒光、王世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李恒光,王世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93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付兴,主任。被告李恒光,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王世旭,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诉被告李恒光、王世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保全费159元,共计2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纪小令审判员  柳孔圣陪审员  初江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