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妙增与黄岩华宙礼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妙增,黄岩华宙礼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98号原告:李妙增,黄岩区新前街道泾岸村627号。被告:黄岩华宙礼品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繁荣村。法定代表人:谭普正,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妙增与被告黄岩华宙礼品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妙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妙增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