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绿通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绿通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企独浙甬总副字第006500号)。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南海路62号。法定代表人:郑森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鄞州绿通机械厂(注册号:330227270009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墙弄工业小区。负责人:姚燕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绿通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卞 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韶辉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企独浙甬总副字第006500号)。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南海路62号。法定代表人:郑森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鄞州绿通机械厂(注册号:330227270009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墙弄工业小区。负责人:姚燕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绿通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卞杰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王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