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延平与绍兴县志鑫纺织有限公司、金鑫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志鑫纺织有限公司,王延平,金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志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合力村。法定代表人金鑫,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延平,男,1965年3月5日出生,,住慈溪市观海卫镇杜家桥村上包。原审被告金鑫,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绍兴县杨汛桥镇张吴渡村128号。上诉人绍兴县志鑫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延平、原审被告金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