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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建、蓝席梅与遂昌县华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建;蓝席梅;遂昌县华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74号原告袁建,农民,县柘岱口乡北洋村,现租住遂昌县妙高镇南街6弄8号。原告蓝席梅,系原告袁建之妻,畲族,农民,住遂昌县柘岱口乡北洋村,现租住遂昌县妙高镇南街6弄8号。被告遂昌县华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龙潭新村2幢8号。法定代表人严仕华,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先富,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蓝席梅诉被告遂昌县华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蓝席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袁建、蓝席梅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