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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安小敏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小敏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新刑初字第0002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小敏,女,36岁,1973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临颖县台陈镇安庄**号。2009年4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09)第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小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小敏及辩护人马岗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6日,被告人安小敏从河南省许昌市到西安市购买毒品。当日下午,由梁杰(在逃)安排安小敏在本市金鹅酒店505房间住宿。同年4月28日凌晨1时左右公安人员在金鹅酒店505房间将安小敏抓获,从房间垃圾桶内查获其藏匿的毒品2包。经鉴定:该毒品系海洛因,净重89.2克。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庭审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安小敏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提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安小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并辩称:被告人安小敏能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小敏于2009年4月26日,从河南省许昌市到西安市购买毒品。当日下午,由梁杰(在逃)安排安小敏在本市金鹅酒店505房间住宿。公安机关接举报后,于同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在金鹅酒店505房间将安小敏抓获,并从房间垃圾桶内查获其藏匿的毒品2包。经鉴定:查获毒品系海洛因,净重89.2克。留检4.1克外,其余由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9年4月27日晚11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西安城北客运站旁金鹅酒店505房间贩毒,随后派警查处。2、西安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西安市公安局已将本案指定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管辖。3、证人李英允的证言和其向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记录证明,李英允向公安机关举报有人贩毒的情况。4、证人王小克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26日早上,他陪安小敏从河南许昌到西安,后由梁杰将他们安排住在城北客运站旁边的金鹅宾馆505房间。4月28日凌晨1点左右公安人员到宾馆505房间检查,并从房间垃圾桶内查获毒品2包。5、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查获毒品记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09年4月28凌晨1时许,将被告人安小敏抓获,并从其入住房间的垃圾桶内查获毒品2包。6、西安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经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安小敏处查获的2包毒品进行鉴定:检出海洛因,净重89.2克。7、陕西省罚没物资收据证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毒品收缴的情况。8、被告人安小敏检验单证明,被告人安小敏的尿检呈阳性。9、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安小敏案发前与梁杰通话情况。10、被告人安小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且被上述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小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安小敏及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被告人安小敏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已被本案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毒品的查获记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所证实,且被告人安小敏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故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之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安小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小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焦继军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人民陪审员  陈妮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