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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衣菊英与毕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菊英,毕敦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698号原告衣菊英,女,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牟丹,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敦科,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菊英撤回对被告毕敦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立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