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宏新、童雪云与洪根木、叶国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宏新,童雪云,洪根木,叶国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11号原告:毛宏新,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衢州市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石室三村。原告:童雪云,男,1968年2月3日出生,衢州市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东村村。被告:洪根木,男,1955年2月6日出生,衢州市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石室二村。被告:叶国平,成年,农民,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上大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宏新、童雪云诉被告洪根木、叶国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宏新、童雪云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宏新、童雪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宏新、童雪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