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肖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上诉人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7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某某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8元,由上诉人肖某某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爽审判员 钟 波审判员 俞 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俊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