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妙根与章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妙根,章祖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72号原告:陶妙根,黄岩区新前街道泾岸村627号。被告:章祖平,黄岩区澄江街道江田村三区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妙根与被告章祖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妙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妙根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