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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仇卫明与山东君子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大顺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卫明,山东君子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大顺集团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131号原告:仇卫明,女,1957年2月9日生,汉族。被告:山东君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旦新君,总经理。被告:山东大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加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卫明诉被告山东君子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大顺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仇卫明负担。审 判 长  温绍勋审 判 员  李鸿飞人民陪审员  孙美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