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田新福与任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新福;任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46号原告田新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三江口村俞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利木,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任国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桃源村朱砂19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新福与被告任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新福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田新福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新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依法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田新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