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唐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430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唐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侃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卢新良、代理审判员程笑盈参与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17日,被告唐某某以生意周转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并将雉城镇妇保院5号405室房产证交付原告作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唐某某于10月9日以需要用房产证抵押贷款来归还原告借款为由,向原告取回了房产证,并于10月13日将该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但借款却分文未还。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6月9日登记结婚,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唐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至清偿之日的利息;2、被告李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据及借款用途声明某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唐某某于2009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用途为生意周转,约定于2009年10月16日归还的事实;2、结婚申请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唐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唐某某、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书证,符合证据材料的构成要件,予以确认。综合上述证据的认定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2009年9月17日,被告唐某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黄某某借款2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1份交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期至2009年10月16日。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前。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黄某某依约向被告提供借款后即享有债权,借款人唐某某应当按约定及时返还借款本金。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86%)自2009年10月17日计算至2010年1月17日止,本案利息应为2430元。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唐某某借款事实发生在唐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唐某某、李某某共同归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某某、李某某归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430元(自2009年10月17日至2010年1月17日,按本金200000元,以年利率4.86%计算),合计202430元,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86%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50元,合计诉讼费用5850元,由被告唐某某、李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款交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或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州市农行红丰支行,帐号:10×××38。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汇款必须注明上诉人的名字与案号,未注明的后果自负)。审 判 长 周 侃审 判 员 卢新良代理审判员 程笑盈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臧燕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