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童章与胡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童章,胡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7号原告:马童章,男,194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科军,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童章诉被告胡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愿履行为由,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童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