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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童章与胡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童章,胡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7号原告:马童章,男,194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科军,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童章诉被告胡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愿履行为由,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童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