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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98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某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上诉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进一步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以胡某某所管部门”曾多次罢工,监管不到位,管理不严,力度不够”为由辞退胡某某,是否应当支付胡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尽管××××公司提交的有胡某某签名的《生产会议记录》记载:”罢工事件处理:对罢工部门直接人--主管/副主管作辞退处理,对相关主任作记小过的处理”,但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辞退胡某某时该项内容已提交全体员工通过并形成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罢工事件是全公司各个部门都有员工参与而并非胡某某所主管的单个部门罢工,胡某某对于工人罢工的可预见性、可控制性较低,虽然胡某某亦负有监管不到位、管理不严、力度不够的责任,但其程度尚不足以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原审判决××××公司应当支付胡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计算结果亦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公司上诉请求无须支付胡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一〇年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献彬(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