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司、上××××司与被告上虞市××钰××料××司买与上虞市××钰××料××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上××××司与被告上虞市××钰××料××司买,上虞市××钰××料××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20号原告上××××司。组织机构代码:79447213-x。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某某。被告上虞市××钰××料××司,住所地上××市××海镇××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某某。原告上××××司与被告上虞市××钰××料××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司诉称,2008年11月5日,原告为代理方、被告为承揽方、案外人王某为定作方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一份,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2008年11月7日,定作方王某指示原告将外商pda集团汇款的30%(即68995.80元)划到被告处。原告于2008年11月10日将该款汇到被告账户。2008年12月2日,上海富利塑料软管有限公司向某某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向某某富利塑料软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615美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原告应给付上海富利塑料软管有限公司25607美元(已扣除银行手续费)。为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人民币68995.8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本案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为“上虞市××钰××料××司”,而根据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确定为“上虞市建钰塑业有限公司”,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