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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28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姜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雯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某某起诉称:2008年5月4日,被告姜某某到原告徐某某处借款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08年6月3日止,并且约定“因本次借款发生的纠纷,提交柯城区人民法院裁决”。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徐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姜某某于2008年5月4日到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以及“因本次借款发生的纠纷,提交柯城区人民法院裁决”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姜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5月4日,被告姜某某到原告徐某某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08年6月3日止,并且约定“因本次借款发生的纠纷,提交柯城区人民法院裁决”。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姜某某到原告徐某某处借款,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徐某某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姜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