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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民初字第73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朱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淑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起诉称:2008年1月1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2009年6月19日,双方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也未尽照顾女儿之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负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不得在被告朱某分娩后一年内提起离婚,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淑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