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拜耳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舜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拜耳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舜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516号原告:绍兴拜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北五支路2号,身份代码79962893-0。法定代表人:邵峰,总经理。被告:浙江舜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梁湖镇工业区百丰大道28号,身份代码79646570-x。法定代表人:吕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拜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拜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舜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