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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焕才与成都市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才,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538号原告王焕才。委托代理人谢国成,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银天宝,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伟,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焕才与被告成都市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庭审中,原告王焕才与被告成都市融创置地有限公司要求庭外和解,2010年1月27日原告王焕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焕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焕才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