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大庆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李玲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安军,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128号4楼。法定代表人:黄道瑞,该公司董事长。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申请人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出(2010)碑民保字第5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陕西金浪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瑞鑫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