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荣林与曹晓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荣林,曹晓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122号原告:丁荣林。1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304230811。被告:曹晓帆。7幢305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荣林与被告曹晓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荣林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荣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丁荣林负担。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