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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海承与金琮明、顾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承,金琮明,顾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35号原告:陈海承。委托代理人:周毅。被告:金琮明。被告:顾向君。被告金琮明、顾向君共同委托代理人:俞荣华、章强。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承与被告金琮明、顾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金琮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为杭州市江干区,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与被告金琮明递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均载明金琮明住址为杭州市拱墅区桃园里128号,即被告金琮明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金琮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金琮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天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